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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依前條規定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海關應以連線核定方式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報關人憑電腦放行通知及有關單證前往貨棧提領。
其報關有關文件,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規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日內補送之。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但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海關並得通知貨棧配合查驗。
但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第二項、第三項貨物之繳納稅費、放行及提領之作業方式與第一項同。
其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得准免予補送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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