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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存棧貨物有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提運出棧、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依關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貨棧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如涉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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