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自由港區事業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或依第七條規定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案件,除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物(貨)品外,得向海關申請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經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之自由港區事業貨物於出入區(廠)之作業程序及辦理通報手續,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以最後一批貨物出入區(廠)日期視同出進口日期。按月彙報通報案件如有虛報或不實情事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