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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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