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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之記帳:一、應補繳之稅款及滯納金未能依限繳清。
二、對於主管機關、經辦機關所要求之資料未予必要之合作或拒絕提供者。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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