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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一、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視營業人之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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