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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進行瞭解,蒐集下列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一、事業之資本及營業規模、主要業務及產品、組織系統及部門職掌等。
二、主要股東、董監事、各管理階層及重要會計人員。
三、分層負責情形。
四、監察人意見,董事會及股東會紀錄或摘要。
五、會計制度及內部會計控制狀況。
六、其他應行瞭解事項。
會計師應將前項資料作成檔案,於受委任期間,逐年檢視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以確保資料之正確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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