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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科目共通查核規定:一、總分類帳各科目帳載期初金額與期末金額,應分別與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本年度資產負債表逐一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
二、與上年度金額作比較,其有大幅變動者,應查明並分析原因。
三、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項目,應核對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科目歸屬及入帳基礎是否正確;並複核是否為關係人交易。
四、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核對各項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有無誤列、漏列或虛列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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