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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稅捐稽徵機關因查核業務需要,得依據所得稅協定有關資訊交換之規定,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洽請他方締約國查證或提供相關資訊。
他方締約國之所得稅協定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由財政部賦稅署受理及答復,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協助提供及處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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