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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之設備,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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