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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法第五十條之二所稱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指不適用左列處罰程序:一、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受處分人限期提出申辯者。
二、補徵稅額者,俟補徵稅額之處分確定後移送法院者。
三、由法院裁定處以罰鍰者。
四、不服法院裁定時,於接到法院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抗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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