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