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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繳納登錄執業證明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四、合於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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