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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登錄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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