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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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