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兼營營業人應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部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