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第四條所稱必要費用,於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證券,指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支付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之融資利息、融券費用及借券費用;於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證券,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於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