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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個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之公式如下: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損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六百萬元)×20%依前項計算公式應加計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之金額,經分別減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
個人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應加計個人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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