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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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