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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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