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一、鐵路:五年。二、公路:五年。三、大眾捷運系統:五年。四、航空站:五年。五、港埠及其設施:五年。六、停車場:四年。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八、橋樑及隧道:五年。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