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在本法施行區域內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本細則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