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