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一、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已發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
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事後如發現有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情事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追繳。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