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其屬公告之事業者,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