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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庫代理機關經管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之保管,應由各地國庫於每月終了,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對帳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將結存情形按期編製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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