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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酒製造業者之客訴、成品退換貨、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制訂客訴案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實執行。
對客訴案件之處理應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二、應制訂成品退換貨、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實執行。
其處理應作成紀錄,並註明產品名稱、批號、數量、原因、處理方式及日期,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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