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經辦行經付之本息款項,應以「短期墊款」或「應收款」處理,如其本身為承轉行則以「活期存款」科目--○○公債還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處理。如承轉行同時代理國庫,則以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公債基金」科細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