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依前條規定協商者,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協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二、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之可變更者,該可變更事項均應以書面通知各入圍申請人。三、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四、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五、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前項第四款,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者,視為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之投資計畫書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