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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主辦機關應於甄審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會辦理與甄審有關之作業。
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
甄審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工作小組成員有第九條或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辭職,未主動辭職者,主辦機關應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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