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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異議人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第五條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應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法主管機關所設促參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會為處理申訴案件,應聘請具有法律或促參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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