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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一、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三、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者。
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
五、申訴人不適格者。
六、非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者。
七、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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