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審核程序如下:一、經政策需求評估不符合者,應逕予駁回。
二、符合政策需求者,審核事項如下:(一)公眾使用之維護。
(二)公共利益之確保。
(三)有無法令禁止事項。
(四)需政府協助事項是否可行。
(五)整體計畫是否確實可行。
(六)其他必要事項。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審核,應適時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出席代表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