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之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該契約所載死亡給付之個人受益人,推定非屬應申報國居住者,該金融帳戶非應申報帳戶。但申報金融機構所蒐集受益人相關資訊具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任一指標,或依其他資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受益人屬應申報國居住者,應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