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所稱實體,指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或團體。本辦法所稱關係實體,指一實體控制另一實體或兩實體由相同之人控制,該兩實體互為關係實體。前項所稱控制,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實體之表決權及價值超過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