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財產稅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三、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四、其他有關財產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