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營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二、營利事業停業、歇業清算、決算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及更正。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之催報、核定、徵收及更正。四、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外查勘驗核定。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