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徵收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三、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案件、擔保案件之處理。四、其他有關徵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