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稅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二、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三、金融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四、一般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五、其他奉指定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六、其他受委託辦理有關一般財稅教育之研擬及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