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中心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分五科辦事。二、國稅組,分五科辦事。三、地方稅及徵課組,分五科辦事。四、資通營運組,分四科辦事。五、系統設計及資理組,分五科辦事。六、電子發票組,分四科辦事。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十一、支援服務室,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