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中心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六、研究發展計畫管制、執行及考核。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