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法務二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督導。二、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管制、督導及考核。三、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等事項之擬議。五、其他有關各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除外)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