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二、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三、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四、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五、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六、租賃、扣繳與非扣繳業務資料蒐集、整理、保管、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資料蒐集、整理、保管、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九、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