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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發放單位及作業程序規定如下:一、失蹤或被俘人員家屬生活維持費,由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所屬財務單位按月撥發。
二、應徵召服役失蹤或被俘官兵家屬生活維持費,除依本辦法照發外,其原有之各項優待、扶助,由列管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所屬地方政府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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