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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發給對象及順序規定如下:一、配偶、子女、父母。
但配偶以未再婚,子女以未成年者為限。
二、配偶、子女、父母俱無者,發給組父母及孫子女,但孫子女以未成年者為限。
前項所定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領受。
子女及孫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就讀或無自謀生活能力者,得繼續發給生活維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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