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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一、原屬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
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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