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五、作業規定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