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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五、三十四坪型: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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