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