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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65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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